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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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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胡紫晴 陳文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陳楊照(陳和協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惠(陳和協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0號 陳巧溱(陳和協之承受訴訟人) 柯國樹(陳和協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陳楊照、陳美惠、陳巧溱、柯國樹為被告陳和協之承受訴 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已死亡之人在 實體法上無權利能力,在訴訟法上無訴訟能力,惟如係於宣 示裁判後死亡者,其判決仍生法律上之效力,然其判決正本 對死亡者顯已無從為合法之送達,判決正本既無從為送達, 上訴期間即無從起算,其判決應在未確定之狀態,仍應於依 法承受訴訟後,對承受訴訟之人為合法送達,再行起算上訴 期間,視該判決是否有合法上訴而決定其已否確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和協於宣示判決後、送達前民國113年1月 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楊照、陳美惠、陳巧溱、柯國樹, 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在卷為憑,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由 陳楊照、陳美惠、陳巧溱、柯國樹為被告陳和協承受訴訟並 於合法送達判決後,再行起算上訴期間。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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