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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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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告 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泰霖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哲萱律師 被 告 楊建彰(原名:楊昭宏) 楊振豐 楊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及111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雨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均更正為「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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