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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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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曼玲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作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代 理 人 陳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8 號裁定自民國111年3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 ,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所示,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稅務電 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及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 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上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 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1年7月4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 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再 於同年8月8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所載之 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另如附表 所示代繳及拍賣之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517,649元,已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 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不動產 一、坐落屏東縣○○○鄉○地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門牌號碼中正路2段77巷1之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㈠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 ㈡處分方法: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並於八次拍賣無人應買或其拍賣最低價格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者,即認為不易變價,應返還債務人。 ㈢拍定價格:新台幣(下同)51萬元。 存款 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及新北市板橋區農會之存款共7,649元,命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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