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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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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游吉利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A000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視同上訴人 游坤生 被上訴人 方惠蘭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 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 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 程序。 三、上訴人應補呈下列事項: ㈠上訴人具狀表示已取得視同上訴人之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 市○○○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市○○街00巷0 號建物(系爭房地)之持分,並聲明承受視同上訴人訴訟, 上訴人應釋明究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或同法第175條規 定辦理。 ㈡系爭房屋現由何人使用居住。 四、被上訴人應補呈下列事項: ㈠對系爭房地112年鑑定報告書之意見 ㈡目前之分割方案。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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