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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借名財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蓮雪 法定代理人 林廷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隆間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 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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