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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履行分割協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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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陳永芳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廖支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於編號地號欄「萬年段68-2地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萬年段69-2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 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更正,本院認於法有據,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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