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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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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 號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蔡蓮雪 監 護 人 林廷隆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林志隆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24關於「華銀行」東港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存 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銀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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