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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純芳 林珊琪 林玟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萬4,781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0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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