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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補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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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楊翔宇 楊惠全 黎玉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正輝、洪瑞成、洪勝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9萬8,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萬4,6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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