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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裁罰清算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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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世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罰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力萁於民國112年5月31日經 大成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卻未依公司 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於期限內向本院聲報就任清算人,故聲 請裁處相對人罰鍰等語。惟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屬非訟事 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並提出大成 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股東名冊及112 年5月31日股東會會議紀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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