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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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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9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黃正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654元,及其中2,65 4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 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 -000號及0000-000-000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惟關於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部 分,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其並未 釋明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換號為0000-000000號。嗣 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月5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可稽。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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