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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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38號
債 權 人 余家勝
債 務 人 徐世雄
一、債務人應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8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