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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葦純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嘉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嘉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 款新臺幣578,000元及其利息。觀諸聲請狀所附自動櫃員機 交易憑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無從認定兩造間有消費 借貸契約存在。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7日內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113年1月5日收受上開裁 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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