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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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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7706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706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簡偉帆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與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尚於服刑期間,請求暫緩執行, 待日後與債權人協商,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又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 第12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法務部○○○○○○○之勞作 金與保管金債權,並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5085號債權 憑證(原執行名義臺灣板橋地方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658號民 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本院形式審查其執行名 義作成要件已具備,自應據以執行。故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23日對第三人法務部○○○○○○○核發執行命令,嗣第三人於1 13年1月6日回復就債務人之勞作金與保管金已依前開執行命 令扣押合計新臺幣(下同)2,911元並已酌留最低生活費3,000 元予債務人,前開扣押命令債務人於同年1月8日收受並於同 年月17日向本院聲明異議,而債權人於同月26日具狀回復不 同意暫緩執行。是本件債權人既已提出法定執行名義亦無其 他不得執行之事由,本院自應據以核發執行命令,揆之前開 規定,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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