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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社會住宅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83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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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3027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慶瑜              住同上 債 務 人 藍清傑  住○○市○○路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社會住宅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應提出證明文件,此為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項、第6 條 第1 項規定甚明,且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檢具公證書正本及依法繳納執行費 新台幣270元,經本院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 2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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