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假扣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全字第6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全字第6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王祥宏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與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 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下稱異議人)每月 須與第三人共同扶養母親及祖母,本院所酌留之金額新臺幣 17,076元尚不足其本人及家屬生活之必要費用所需,請求撤 銷扣押薪資金額,為此就扣押薪資命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 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 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再按債務 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如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所明定,但 債務人服勞務所獲之薪津,非必全部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 生活之必要費用,如除去此項必要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 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683號判例意旨參照。 其立法目的,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 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 三、經查,異議人與所指須扶養對象之親屬關係,固提出現戶戶 籍謄本影本為證,惟經本院調查異議人及其所扶養親屬之財 產所得資料所示,於民國111年所得年度之所得及財產總額 均已達生活必要費用之標準,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故依一般社會通念實難認異議人有須負 擔母親、祖母扶養費之事實致應調整扣押薪資金額之情形。 綜上,債務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