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孟儒 代 理 人 李家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 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 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 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 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 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2項、第3項規定, 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 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64條之 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 5分之4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其次,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 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亦明定,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 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 裁定在卷可稽。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113年1月29日以屏院昭民執玉字第112司執消債更80號函 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惟未獲可決。 三、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屏東愛鴿,擔任送貨員,每月收入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有其提出之在職證明書、薪水支出證明單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爰以30,0 00元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償債能力之基 礎。又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除上開收入外,名下無不動產 、車輛及保單價值解約金等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考。   ㈡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伙食費、交通費、勞 、健保費、水電費、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4,000元 ,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以供本院審酌,惟此一數額未逾衛生福 利部所公告113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 倍即17,076元,應屬可採。其次,債務人陳報目前扶養二名 子女,其女(88年生)於111有申報薪資所得133,200元,惟 查其最新勞保投保資料,現已無加保於任何事業單位,名下 無財產;其子(98年生)於111年無申報所得,名下亦無財 產,且其子女現仍在學,堪認均有受扶養之必要。而此扶養 義務應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親屬系統表、在學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 佐。則以上開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為核算標 準,債務人應分擔之扶養費為每月17,076元(計算式:17076 ×2÷2=17076),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僅分擔11,000元,尚屬合 理。且於其女大學畢業後,債務人即無須再負擔其扶養費用 ,並可將其扶養費用5,000元全部數額作為增加更生方案之 清償金額,故於第25期起每月清償金額增加為10,000元。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時,應認為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2,160,00 0元【計算式:30000×7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債務人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1,560,000元【計算式:(1 4000+11000)×24+(14000+6000)×48=0000000】,所剩600 ,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600000】,僅須其中5 分之4即480,000元【計算式:600000×4/5=480000,不滿1元 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於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為600, 000元,多出120,000元,揆諸前揭規定,自可認其已盡力清 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 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其更生方案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 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就其生活程度 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 第1至24期,每期(每月)清償5,000元 第25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10,0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之。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1.26% 5.債務總金額:2,822,656元。 6.清償總金額:600,000元。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貳、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24期清償金額 第25至72期清償金額 6年清償總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8,324 1,592 3,183 190,992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0,810 763 1,526 91,560 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20,035 1,452 2,905 174,288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3,487 1,193 2,386 143,160 總計 2,822,656 5,000 10,000 600,00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