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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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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李宥清 相 對 人 孫振嚴即孫村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孫振嚴即孫村如分別於民國①111 年5月9日、②111年8月4日簽立借據及借款契約書各1紙,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500,000元、②1,000,000元,均 未載借款期限,且有利息(借款①約定按月每月9日繳息2,08 3元;借款②約定按月每月15日繳息4,166元)、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1年8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4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 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利息、遲延利 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21年8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2年7月4日起即未 按約定計付利息,經聲請人於112年12月21日寄發催告函催 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相對人。惟相 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借據、借款契約書、本票、切結書、收據、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孫振嚴即孫村如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 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檳榔腳 二 605 0 0 4,726.00 472600分之784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624 博愛路334號二樓之二 檳榔腳段二小段60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一層樓房 第二層86.41,總面積86.41 陽台7.99 3分之1 共有部分:檳榔腳段二小段1782建號*11,636.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2600分之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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