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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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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陳淯亘 相 對 人 陸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陸佳宏於民國112年1月5日簽立 不動產抵押借貸契約書1紙(另簽立本票票據號碼:CH26965 1號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元,借款 期間為自112年1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約定本金部分甲 方(即相對人)應於115年1月4日返還。但甲方若有遲延給 付利息之情形,則視為全部到期。利息部分甲方應於每月5 日前依約定方式交付約定之利息予乙方(即聲請人),並有 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2年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 同)4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 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42年1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前揭借款於112年2月5日起 即未依約給付利息,尚欠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依約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 抵押借貸契約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陸佳宏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 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189 0 0 3,090.00 全部 002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260 0 0 5,430.00 全部 003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479 0 0 9,420.00 2分之1 004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481 0 0 3,230.00 2分之1 005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603 0 0 6,930.00 2分之1 006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604 0 0 6,410.00 2分之1 007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611 0 0 19,870.00 9分之1 008 屏東縣 瑪家鄉 佳義 1148 0 0 3,020.00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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