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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票字第1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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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陳秀惠 相 對 人 劉芯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3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289450)1 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3日簽發 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到期日為110年9月30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 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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