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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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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03號 聲 明 人 謝灯煌 謝淑玲 謝淑芳 上列聲明人因被繼承人謝鄭麗瓊死亡,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之印鑑證明書「正本」,逾期不為補正,即裁定駁回聲明人本件 聲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具狀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謝鄭麗瓊之繼承權,惟 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不僅關乎聲明人是否繼承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影響其他繼承人是否取得繼承權 ,實有審慎確認聲明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真意之意思表示。 本件聲明人雖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然未提出「印鑑證明」, 本院無從得知聲明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有再行確認 之必要。 三、是以本件拋棄繼承尚欠缺前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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