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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國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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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董威麟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屏東縣麟洛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慶平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1日下午16時3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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