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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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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6號 異 議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呂茂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所為之112年度司執字第56457號裁定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之4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所為112年 度司執字第56457號裁定(下稱原處分),係於同年月30日 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2年11月6日提出異議,未逾異議期 間,有送達證書及異議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1頁) ,經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符合上開法 律規定,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向鈞院聲請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屏 東縣春日鄉公所(下稱春日鄉公所)之造林獎勵金、禁伐補 償金及其他補助款等債權,經春日鄉公所函覆扣得新臺幣( 下同)3萬5,310元,惟相對人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及長庚醫 院回診單,對於自身所得收入全然未提,而原處分亦未調查 相對人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及勞保、公保退休金, 即裁定應保留1萬7,076元予相對人,對異議人權益之確保有 失公允,實有違誤,故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 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 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 ,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 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法第 122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應保 障其具有用於維持基本生活之自由處分權限(辦理強制執行 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第3款參照),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 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經查: ㈠異議人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279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聲請就相對人對春日鄉公所之造林獎勵金、禁伐補償金及其 他補助款等債權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56457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本院於112年9月1日以 屏院昭民執洪112司執字第56457號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相對 人對春日鄉公所之禁伐補償金債權,相對人聲明異議,原處 分就相對人逾1萬7,076元部分之異議駁回,亦即異議人得扣 押之金額僅為1萬8,234元(計算式:3萬5,310元-1萬7,076 元=1萬8,234元),異議人不服乃對原處分提出異議等情, 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相對人係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年74歲,領有重度之身心障 礙證明,目前每月領有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有相 對人身心障礙證明、屏東縣政府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 至37頁),則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每月領 取之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依法不得為強制執行。又相對人居 住在屏東縣,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112年度每月必要 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萬4,230元,據此計算相對人每月生活所 必需者為1萬7,076元(計算式:1萬4,230×1.2=1萬7,076元) ,參酌相對人並無領取勞工保險之各項給付,亦無其他所得 收入,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至27、31頁),因其為身心 障礙人士且已高齡74歲,均較一般人有較多醫療保健等生活 支出需求,佐以相對人已無工作能力,而吾人生活之消費物 價水準仍持續上揚,依一般社會觀念,堪認原處分酌留1萬7 ,076元予相對人係維持相對人最低生活所不可缺少者。是以 相對人對於春日鄉公所之禁伐補償金債權,其中1萬7,076元 為其生活所必需,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不得強制 執行,異議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全部之禁伐補償金債權,自屬 無據。異議人異議指摘原處分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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