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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救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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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27號 原 告 劉○彤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法扶) 被 告 鍾○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 2年度家補59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 分會申請人資歷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且核其性 質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 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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