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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侵害特留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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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原 告 張桀領 張文麗 張文媛 張文芳 張文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被 告 張景焜 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2關於內田段「32」地號土地之記載,應 更正為「32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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