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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補字第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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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39號 原 告 鄧○英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起 訴: 一、提出原告鄧○英、被告陳○升、陳○伶、陳○惠、陳○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風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遺產稅課稅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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