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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補字第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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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70號 原 告 甲○○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原告訴請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請求酌 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從而,本件裁判費用合 計為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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