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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補字第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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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李○芬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蕭○澤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 )30,000元至其死亡之日止,聲請人出生於民國69年,參考內政 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 本件聲請之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計算式:30,000元×10 年×12月=3,6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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