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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補字第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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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陳○君 住屏東縣○○鄉○○街000○0號 非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劉○慧、劉○蘭、劉○修按月各給付扶養費用新 臺幣(下同)6,000元至其死亡之日止,聲請人係民國45年生, 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其餘命超過10年。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 年計算,故本件聲請之標的價額核定為2,160,000元(6,000元×1 0年×12月×3人=2,16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 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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