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詩瑤即蔡嘉琪即詹佳琪即蔡佳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113年2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45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613,161元,有不能 清償之情事,曾於000年0月間依消債條例向最大債權銀行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惟協商不成立。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 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人 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件為證。經 查: ㈠、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稱現育嬰留停,每月薪資2 4,240元,有領取薪資存摺影本可參,復經本院調取其之勞 保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堪信屬實。又聲請人 稱每月領有育兒津貼3,000元,應予加計,則聲請人現在每 月收入為27,240元。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 必要支出費用13,898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 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3年衛生福利部 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7,076元,洵 堪採信。又聲請人育有2名未成年之子,分別現年為7歲、未 滿1歲,其等110至111年無所得,名下無財產,有戶籍謄本 、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經本院調取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 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上 開扶養義務人應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前配偶共同負擔,是依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最低生活費1.2倍計 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17,076元(計算式:17,076×2 ÷2=17,076),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9,250元 ,應屬確實。 ㈡、基上,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後,僅餘4 ,092元(計算式:27,240-13,898-9,250=4,092)。而聲請 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本金已達613,161元,亦有 前引聯徵中心資料可考,若加計利息則顯然更高,堪認聲請 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更生之 原因。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爰裁 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