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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啓賓 住屏東縣○○鎮○○○街00巷00號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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