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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盧金雨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盧金雨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112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11月20 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 ,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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