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31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邱清文 相 對 人 邱日新 關 係 人 汪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1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汪慧蘭」、主文中關於「汪 慧蘭」、理由一、四中關於「汪慧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汪 惠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