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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再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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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5號 抗 告 人 黃耀烱 相 對 人 陳怡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 備之程序要件。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 項及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1月28日裁定,命抗 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1日合 法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今未遵期補 繳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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