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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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馬淑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富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4,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並依閱卷後之銀行
資料補正被告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