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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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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馬淑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富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4,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並依閱卷後之銀行 資料補正被告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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