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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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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訴訟代理人 鄭香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7,61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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