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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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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于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694元【計算 式:本金598444+利息33697(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112年1 2月19日止)+違約金2553(112年9月11日起至112年12月19 日止)=634694,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已繳6,500元 後,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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