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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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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陸政宏 被 告 王宗瑋即訊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萬6,659元,及其中新臺幣125萬3,329 元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31萬3,330自 民國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8計算 之利息,曁其中新臺幣125萬3,329元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中新臺幣31萬3,330元自民國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6,543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6萬6,659元本 息及違約金,惟於起訴狀訴之聲明誤載請求之金額為81萬8, 771元,其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請求 被告給付156萬6,659元本息及違約金,核屬更正其陳述,非 為訴之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6月15日與伊銀行成立授信契約,向 伊銀行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4 年6月20日,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伊銀行企業換利 指數(月)利率加碼百分之4.89,並採機動利率計算(起訴 時共計百分之6.38),且約定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嗣後被告分別自112年5月19日、 同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前開借款中160萬元、40萬元 部分之本金及利息,其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伊銀 行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伊銀行得請求被告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 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6萬6,659元,及其中125萬3 ,329元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31萬3,330自112 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8計算之 利息,曁其中125萬3,329元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31萬3,330元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 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產品利率查詢為證(見士林地院 卷第18至30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 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萬6,543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原借款金額/時間 1 125萬3,329元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60萬元/111年6月15日 2 31萬3,330元 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0萬元/1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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