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8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鍾珍貴 鍾清貴 鍾化虎 鍾明信 鍾明道 鍾怡敏 鍾英明 鍾怡康 鍾怡瑝 鍾怡歡 鍾理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公號鍾安濟 法定代理人 鍾學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萬4,315元(9,23 8,800元×333/2160=1,424,315元,見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5,15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萬2,583元,尚應補繳 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一: 編號 坐落位置 (均坐落內埔鄉新埔段)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 價額 (新臺幣) 1 2315地號 2,550 1,400 3,570,000元 2 2316地號 1,466 1,400 2,052,400元 3 2345地號 1,266 1,900 2,405,400元 4 2347地號 865 1,400 1,211,000元 合 計 9,238,800元 附表二: 編號 原告 派下權比例 通分結果 1 鍾清貴 1/60 36/2160 2 鍾珍貴 1/60 36/2160 3 鍾化虎 1/180 12/2160 4 鍾明信 1/180 12/2160 5 鍾明道 1/180 12/2160 6 鍾怡敏 1/144 15/2160 7 鍾怡康 1/108 20/2160 8 鍾怡瑝 1/108 20/2160 9 鍾怡歡 1/108 20/2160 10 鍾理博 1/24 90/2160 11 鍾英明 1/36 60/2160 合計 333/216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