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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選派清算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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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相 對 人 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期命聲請人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汪登鰲於民國112年5月20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現無人繼承等語。本院如選 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時,請聲請人於上開期限內具狀陳 報是否願墊付清算人之報酬。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經 本院認定本件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縱聲請人 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本院得拒絕本件聲請,駁回其聲請,併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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