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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發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魏政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魏政德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戶籍顯示已於民國112年6月2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 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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