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董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所附交易明細查詢,聲請人民國92年6月20 日因催收收回款項,本金尚餘新臺幣(下同)26,717元,迄息 日為92年6月20日,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53,434元, 及自92年6月6日起算利息、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 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