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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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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家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2,207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年利 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 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家宜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 自111年10月3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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