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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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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道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6,2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道生於000年0月0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550元 李道生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88725元 李道生 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3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88725元 李道生 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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