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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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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7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建中於民國110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6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1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9日止累計40,734 元正未給付,其中40,297元為本金;352元為利息;85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0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297元 陳建中 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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