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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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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彭恩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1,065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6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4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13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 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 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 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2年3月14日撥付信用貸款15萬元整予相對人,貸 款期間7年,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加11.8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 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 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 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 ㈢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置, 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 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 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 至112年11月14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 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 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 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141,0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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