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陳勝源
上列聲請人與保證責任屏東縣綠園青果生產合作社、湯隆欽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保證責任屏東縣綠園青果生產合作社於主管機
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