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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宋芳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宋芳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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