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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鄭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戴屏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起息日為民國91年9月7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1計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即起 息日之放款基本利率指數表)。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借 據約定條款第5條,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 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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