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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惠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合約書,聲請人與第三人郭哲羽約定開立 買方為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發 票,且第三人郭哲羽車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惟聲請 人所提出之發票207紙(聲請狀附表編號107及108之發票未提 出),其中半數發票,買方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久源交 通有限公司),且聲請狀所附賒銷明細表、賒銷簽帳單之車 號,多數非KLG-6535號,則聲請人請求之油資5,965,559元 ,顯非上開合約書訂約範圍。故請提出得求債務人給付5,96 5,559元本息之債權釋明文件。(若欲更正請求金額,請重新 整理釋明文件,或具體指明文件於聲請狀所在頁數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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